全国发改快讯

全国发改快讯(第五九二期)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1-16 | 阅读次数:
 【国家发改委工作动态】

发改委:拟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拟在简政放权方面推出“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等三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同时,拟在放管结合方面实施“完善惩戒措施”等三项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中国已经逐步构建了一整套‘引进来’的政策体系,相比之下,在规范对外投资的制度建设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说。此前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的细化落实,争取尽早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便利企业境外投资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9号令”)的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放管服”三个方面推行八项改革。

其中,在简政放权方面将推出三项改革,以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其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新办法将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其二是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新办法拟予以简化,由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其三是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拟放宽为: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此外,“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上述负责人表示。

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新办法还拟在放管结合方面推出三项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首先是补齐管理短板。随着境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纳入核准、备案范围,而是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上述负责人表示,关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新办法拟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不需要告知。

其次,创新监管工具。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拟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另外,完善惩戒措施。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拟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拟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上海证券报)

发改委部署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全面清理核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水平,提振民间有效投资信心,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报建审批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地区截至今年8月31日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清理核查过程中,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办理的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加快办理;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帮助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通知》提出,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清理核查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汇总后及时报告国务院,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通知》强调,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改进工作,完善流程管理,优化民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中证网)

【国家部委工作动态】

三部委:到2020年在全国建50个左右资源循环利用基地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到,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建设50个左右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基地服务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以上,探索形成一批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

《意见》要求各地循环经济综合管理、环卫要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做好基地选址,充分考虑城市废弃物年处理量变化,合理预留处理空间;统筹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项目建设,综合考虑废弃物产生、分类、收运、处置、运营、监管全过程空间需求,做好项目衔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将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意见》还要求地方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地建设项目设计、规划、储备工作。优先推进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及水电供应、污染防治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各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要努力做到集中收集、科学处理、循环利用,严防“二次污染”,着力发挥项目间的协同效应。

基地要统筹布局各类废弃物处置项目,科学设置技术标准门槛,推动企业间形成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严格落实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垃圾焚烧飞灰等危废必须做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意见》指出,城市环卫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分类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储存和运输。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危险废物回收网络和设施整合,实现有效衔接,提高废弃物回收效率和水平,为基地内各项目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基地建设要与城市环卫信息化系统做好衔接,搭建基于物联网、GPS等信息技术的城市废弃物收集、储运、处置信息平台,打造集物流管理、废物流监控、生产现场监控、污染排放在线监测于一体的物流系统、信息与控制系统、综合服务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可视化,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意见》中称,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要因地制宜建立新型、适用性强的基地管理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基地建设和运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基地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规划的基地,要比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落实用地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

积极推行PPP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引进专业化的投资主体和运营服务商,推动建立各运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分类保障投资运营收益,实现基地的高效、持续运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模式,连通上游回收网络、中游转运分拣网络、下游资源化利用设施,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延伸与耦合。支持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政府、企业联合管理与经营模式。

《意见》提到,城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环卫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探索建立基地与周边环境和谐共融发展模式,打造生态型、公园型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现基地与周边民众的和睦相处。要合理预留基地拓展空间,依托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基础,引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关联项目,大量吸纳当地居民就业,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态势,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基地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以及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发布各类废弃物项目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环卫部门要组织成立由周边居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各方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不定期进入基地查看,向公众反馈意见。

《意见》要求,城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部门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做好项目储备,研究出台有利政策措施,为基地建设做好保障。

城市环卫部门应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强化即时监管能力,对项目建设、基地运营、城市废弃物物质流向进行全过程管控,确保城市废弃物进入基地合法高效处置,保障基地稳定运行。

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推进工作方案,确定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并推动、指导具备条件的城市制定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努力打造一批城市可以依靠、居民可以信赖的废弃物安全高效处置的功能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示范引导,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中国新闻网

多部委将建联合惩戒机制 营造“房住不炒”政策环境

在各地将房地产调控的“限”字令发挥到极致之后,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楼市环境的整治力度,目的就是为“房住不炒”创造一个适宜的政策环境。在楼市环境整治方面,各部委显著加强了联动措施,以期共同打造能够保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防火墙”。

10月25日,住建部发布消息称,该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这次检查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一部分,共涉及到9项重点内容,将重点查处“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规行为。

之所以将这次检查视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一部分,是因为住建部明确表示,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的同时,将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的提出,意味着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将成为相关部门常态化的监管工作之一。

住建部此前曾进行过两次类似检查,分别发生于2016年6月份和10月份,公布了各地查处的一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当时的楼市环境起到到净化作用。

在这个消息发布后不到十天,住建部即会同央行、银监会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

在这次行动也特别提到了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央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间协作。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

各部门的协同整治,将放大此次查处违规融资购房行为的效果,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规范的金融秩序。

现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再加上多部委为落实“房住不炒”而推出的整治楼市环境而推出的各种政策措施,距离“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就又进了一步。(证券日报)

【地方发改委工作动态】

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平台部分)

竣工验收会在汉召开

近日,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平台部分)(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竣工验收会在武汉召开。

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省政府建立的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湖北区域中心节点,也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和基础工程。

湖北省发改委副巡视员李革鹏出席了会议并作了讲话,阐述了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介绍了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提出了开好这次验收会、进一步加强平台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的具体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首席联络员、省发改委财贸处处长岑建德介绍了湖北省信用体系及省信用平台建设推进情况。

专家组听取了信用信息中心及总集成单位关于平台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查看了项目现场,观看了系统演示,审阅了相关文档,经质询与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一是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项目文档齐全,符合竣工验收要求;二是项目完成了数据管理、系统展示、综合应用、汇集系统、机房建设、技术标准等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形成了“一中心、两体系、一站群”的框架体系;三是软硬件安全调试到位,经试运行系统稳定,达到设计要求。专家一致同意“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平台部分)”通过竣工验收,建议做好培训及服务保障工作。

湖北省信用平台通过验收,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下,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了“三个一”的信用湖北建设模式,即一条工作主线: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一个平台体系:省级平台中枢--信息汇集系统--信用湖北网站群+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一套推进机制:规划法规制度+机构人员经费+考核通报联络机制+试点示范推广+诚信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在“三个一”的模式中,省信用平台是重要的基础和载体。湖北省发改委作为省信用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以创新的设计理念、优化的建设模式、强健的推进机制、有力的法规保障、领先的标准规范、有效的施工组织积极有效推进省信用平台建设。委省信用平台验收工作委员会要求,下一步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要以省信用平台验收为起点,进一步深化完善平台应用服务功能,将省信用平台建设为服务社会的信用基础数据库、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工具箱、开展大数据分析的重要参数系、应用职能拓展巩固的推进器。(湖北省发改委网站)

福建对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分类指导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办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福建省《实施意见》在进一步明确福建省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活动的基础上,对三类境外投资活动提出具体的分类指导措施,并从提升服务和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强化保障措施,旨在进一步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同时引导企业审慎决策,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投资安全。

鼓励类主要包含基础设施、优势产能、高新技术、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等方面境外投资;限制类是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使用落后生产设备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禁止类是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五类境外投资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对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个类别的境外投资分别提出相应的指导措施。对鼓励类境外投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对限制类境外投资,加强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审慎参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限制领域境外投资项目将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对禁止类境外投资,通过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严格管控。

下一步,福建省发改革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积极引导福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提升国际产能合作水平。(中国发展网)

【地方经济】

贵州: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       

近日,贵州省政府下发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行业项目建设运营,全力补齐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短板。

根据意见,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盘活存量、放开增量,制定投资、补贴与价格相协调机制,建立公平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长效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坚持政府引导、持续合作,公开公平、合理优选,互利共赢、风险分担,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各方增强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

PPP模式运用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须符合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条件。推行的项目包括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供排水等。项目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发起、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选择、项目实施、项目移交和退出,其中,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设立特别目的项目公司(SPV),政府在SPV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控股,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参股项目公司。

意见指出,将推进PPP模式在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上的改革创新。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推进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改革,到2020年,实现城镇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深化市政公用领域PPP创新工作,推动项目建设和运营,根据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创新项目建设运营方式。(贵州日报)

江西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江西省环保厅近日出台《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绿色等级的企业在环保审批等方面将享受诸多优惠,而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江西省环保厅负责评价国家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设区市、县(市)负责评价辖区内地方重点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以100分为基准分。评价指标包括污染防治类、环境管理类和社会影响类三大类,其中,每个类别又设置5至6项具体评价指标。

环保部门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别是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极差五个等级,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表示。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鼓励性措施。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严格、审慎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企业出现因环境违法构成移送拘留或污染环境罪的,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被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将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江西日报)

【经济预测】

10月经济运行仍有望保持稳定区间      

国家统计局将于下周公布10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数据。《经济参考报》记者综合多方预测,受经济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速影响,10月份工业生产和投资或现小幅下滑,但受黄金周假日因素刺激,消费有望出现增长。总体来说,宏观经济仍将运行在合理稳定的区间。

工业生产方面,中金宏观研究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10月环保限产对工业生产的影响较大,工业增加值同比将回落至6.1%左右。报告显示,“2+26”城市环保限产继续发力,焦炭从10月1日开始执行错峰生产,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相当于限产1/3;钢铁方面,部分北方城市将限产时间提前,石家庄、邯郸、安阳等将限产时间提前到10月,钢铁重镇唐山也将限产时间提前至10月12日,多次启动应急减排措施,烧结机限产50%。因此,预计10月主要工业品产量继续下滑,黑色、有色、煤炭工业增加值有一定下滑。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今年一季度、二季度都呈现季末工业增加值增长加快,然后回落的现象,三季度末也出现明显上翘,之后可能回落。预计10月工业增加值增速下降至6.0%。

尽管增速或略有下降,多位专家认为工业生产目前形势仍然稳定。中信证券首席宏观经济学家褚建芳表示,工业库存增速仍然会保持中高速扩张,因此预计10月份工业增加值增长比9月份回落,但仍然保持平稳。

投资方面,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从水泥价格看,10月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增速仍将保持相对稳定,过去3个月拖累投资的民间投资、制造业以及农林牧渔业投资目前尚未看到好转迹象,因此投资增速将继续回落。

“综合来看,10月房地产销售偏弱但投资仍有余温,基建与制造业投资偏弱。合计来看,预计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速从7.5%小幅降至7.3%。”中金宏观研究组认为,基建方面,新开工项目同比增长放缓,年内资金或有制约;制造业方面,环保限产或导致制造业投资整体处于低位。去产能和环保督查要求环保不达标不能生产、错峰生产、限产等等,这对制造业企业的产能、开工率以及生产活动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消费方面,谢亚轩预计10月份同比增长10.6%。他认为,今年中秋节与国庆长假重叠,可能有助于消费需求在10月集中释放,今年以来居民收入增速持续上升也对消费增速保持稳定有利。

连平表示,预计今年10月消费增速为10.8%,增速有所加快。(经济参考报)